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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丹、坦桑尼亞、印度口岸通關指南

來源:陽光英才網(e3861.cn) 時間:2012/8/13 15: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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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丹通關指南

      1、蘇丹進口所有商品原則上都必須有進口許可證。我出口商須提交形式發票3份,以便蘇丹進口商辦理進口許可證。形式發票不需公證。

  2、蘇丹規定,所有商品需直接從原產地進口。

  3、我方人員赴蘇丹須特別注意:蘇丹禁止入境商人攜帶空白公司信箋入關。也禁止用空白形式發票搞進口貿易。

  4、商業發票3份。計征 關稅 需提交用 英語 或 阿拉伯語 填制的發票,發票除填寫通常的內容外,還應包括傭金(如有的話)、進口許可證的號碼和失效期以及原產地等。發票末尾需由出口商簽署以下聲明:"我在此證實,我對發票中的細節進行了符合事實的填寫。"(I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particulars in this invoice are true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and belief.")發票無需公證。

  5、免原產地證明書。

  6、出口藥物應在蘇丹注冊。

  7、禁止將應上稅的樣品作"貨樣"或"郵包"發運。

 

坦桑尼亞 海關 的監管制度

  坦桑尼亞 海關 全稱為“坦桑尼亞稅務總局 關稅 與消費稅部”(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 OF TANZANIA REVENUE AUTHORITY)。它在稅務局中與征收增值稅和收入稅以及其它稅收的部門并立。坦桑稅務總局歸坦桑尼亞財政部領導。坦桑尼亞稅務總局局長被稱為GENERAL COMMISSIONER(委員會主任), 海關 的關長被稱為 COMMISSIONER(委員)。

  坦桑尼亞海關內部分為口岸管理,稅務征收,稅務稽查,統計和計算機聯網,財務等部門。它在坦桑尼亞的所有邊境口岸都設有分支機構。其職責范圍除對進口貨物征收 關稅 以外還包括對進口和國內生產部門出產的特定產品征收消費稅(坦桑尼亞對于煙、酒、軟飲料、車輛燃油、彩電和小客車在購買時征收消費稅)。

  海關征稅。坦桑海關對進口貨物按照已公布的稅率表征稅。出口貨物一般不設 關稅 。在征收關稅的同時還要同時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如果涉及的話)。這樣,經過海關課稅的商品,只要一經提出就可以直接進入市場銷售。通過海關上稅的增值稅發票,在將來貨物轉銷時,可以作為抵扣增值稅和評定貨物底價和計算收入稅的依據。坦桑海關依據坦桑財政部的批示對于生產設備的進口增值稅實行緩征。當設備投入生產后,再由增值稅征收部門從產品應收的增值稅中逐步扣除。

  保稅區和貨物轉運。坦桑尼亞目前沒有保稅的出口加工區,只有 港口 保稅區。其進口貨物在 報關 進口之前,可以存放于 港口 保稅區。貨物在 報關 前如果繼續轉運其它國家只收取保存費,不收稅收。如果 報關 進口后又申請再出口,海關只退增值稅稅不退關稅。 空運 的轉運管理辦法和 海運 基本一致。通過坦桑陸路轉運到其它國家的貨物,要經過坦桑海關的批準,在海關的監督下經過事先確定的路線和運輸辦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入境和離境。坦桑也實行保稅倉庫制度。在貨品出庫以后才上稅,并允許將庫內貨品免稅退回境外。

 商檢 。坦桑尼亞沒有設立自己國家的 商檢 機構,通常委托瑞士的國際 商檢 公司代為辦理進口商檢。具體實施辦法見下述內容。

  二、關稅計征制度

  坦桑尼亞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簽字國。鑒此,坦桑尼亞必須履行包括海關估價協議(A C V)在內的WTO協議。(A C V)須于2001 年 1 月1 日起執行。 這一協議提供了一個新的海關估價系統,其公正、統一、自然而又符合商業實際。(A C V) 禁止使用隨意或虛假的海關估價。

  該協議規定六種海關估價辦法。這些辦法是有等級的并且必須被按照嚴格的順序使用。

  這六種辦法如下:

  1、進*貨物*易價;

  2、同樣貨物交易價;

  3、類似貨物交易價;

  4、推論價格;

  5、計算價格;

  6、倒推價格。

  交易價格無論何時總是盡可能被使用。其它可選辦法只在辦法(1)無法適宜的條件下才采用。

  在引用(A C V)的同時,對價值5000美元以下的貨物,現行的裝船前商檢(PRE-SHIPMENT INSPECTION,PSI)和非裝船前檢查處理辦法(NON-PSI)從進口申報表(IMPORT DECLARATION FORM,IDF)到國內檢驗報告(INTERNALFINDING REPORT,IFR)都將繼續保留。這樣做是為了覆蓋進口到坦桑尼亞的商品全部范圍。

  進口者將到指定的商業銀行交納 IDF(進口申報表)和相當于進口商品 FOB 價格 1.2%的IDF費(進口申報費)。進口者將被開給一個臨時的分類和估價報告(PCVR)。由COTECNA 估價的(PCVR)將說明被檢貨物的特征、分類和價值,它還將包括一個簽字盒,允許進口者對COTECHA 所做的估價表示同意或持反對意見。

  如果進口者同意被估定的價格,他將被開給一個最終的分類和估價報告(FCVR)和單程進入單據(S B E)。 在進口者對海關表示反對COTECNA 的估價案例中,他們將被給予“在抗議情況下”對他們的貨物 清關 的權利。進口者將簽署并投遞(S B E) 到申報信箱,聲明他們對COTECNA的估價表示反對,在指定銀行海關帳號的預付科目中存入與按COTECNA 的估價所計算出的稅費數額相應的款項,并把帶有自己估價意見的(S B E)草稿和原來COTECNA 所做(S B E)及(FCVR)一起投遞。

 在進口者的(S B E) 中,只有價格能夠改動。貨物說明、海關編碼、海關處理編碼都不允許改動。這里強調,當進口者作出他們自己的(S B E) 的時候,必須準確遵循原COTECNA 所作的(S B E)中所列項目順序和描述。

  在所有情況下,進口者按照 CONTECNA 估定的稅費金額,全額存入指定銀行海關帳戶的預付科目中。這表示準備支付給海關。如何進口者勝訴,海關將退還適當的存款。如果海關駁回申訴,現存的 清關 過程繼續保留,余款不退。在實行海關估價協議(A C V) 之后,現存 清關 過程繼續保留,數據進入海關自動數據處理系統,貨物檢驗,海關放行。

  進口者必須出據“書面報關事實”并附加海關入關單和商業票據給海關。這一文件將使海關對與進口貨物有關的商業交易有充分的了解。

  進口者必須理解海關將保留對商品估價的最終決定權。

  三、坦桑尼亞海關的報關和清關過程

  坦桑尼亞委托瑞士COTECNA INSPECTION 商檢公司作為坦桑海關指定的商檢公司。凡中國貨物向坦桑出口,要在出口報關的同時,取得COTECNA的商檢證明(該公司在中國與中國商檢部門有合作關系)。坦桑尼亞海關依照COTECNA 的商檢作為海關征稅的依據。

  坦桑尼亞海關在2000年底公布了該國海關進口貨物的估價辦法,至今仍然適用。

  在坦桑,幾乎所有從事貿易的公司都可以申請 進出口 經營執照,但他們只能夠通過清關公司才可以進行 進出口 貨物的報關。一般代理報關費用為貨物總值的0.5% 。 貿易公司需要將海關指定的單據,包括 提單 、商業出口發票、裝箱單、商檢證明等交給自己指定的清關公司,由清關公司報海關審核并代交一切稅費,代理提貨。

  坦桑對進口貨物通常征收增值稅(20%)和關稅(從5%到30%不等),對少數特定商品還征收數量不等的消費稅。例如對高檔轎車和彩色電視征30%的消費稅。對汽油、柴油、卷煙、酒類等按每一數量單位征收一定金額的消費稅。坦桑尼亞對進口農具和農機、計算機、抗瘧疾和愛滋病藥品免關稅和增值稅。

  坦桑尼亞對出口的礦產品、木材等資源性產品沒有 出口退稅 政策。相反,在申請出口批準時還要向管理部門交納相當于貨物10% 金額的手續費。

  基本 海運 港口 為:達拉斯薩拉姆(Dar Es Salaam),湯加(Tanga),適用 船公司 為南非航運.

 

 

印度口岸通關介紹

   一、 關稅 制度和 關稅 減免

  1. 關稅 制度。

  印度的關稅主要根據價格計征,分為基本稅、輔助稅、附加稅以及保護關稅幾大類。

  基本稅是根據貨物價值或特定稅率,由議會許可征收的關稅。基本稅稅率一般為20%。

  輔助稅是根據年度預算(財政法)征收的關稅。除有特殊稅率的原油、乙炔、塑膠、氯化物之類商品外,一般實際采用的最大稅率為從價稅的45%。

  附加稅是對有出口津貼的進口貨物征收的關稅。它等于在印度生產或加工的類似商品的國內稅,因此要參照國內消費稅的稅率。在貨物價值加上基本稅與輔助稅之和的基礎上征收附加稅。

  保護關稅和對受補貼商品的附加稅是為保護印度工業而征收的關稅。

  2. 關稅減免。

  印度關稅中包含有適用于注冊過的出口商使用的免稅細則。根據細則規定,有6種許可證,每種許可證都有特殊條件和要求,因此不同的許可證不能混用。    第一種為預先許可證。注冊過的出口商可以憑這種許可證進口免稅原料、備件和消費品以滿足產品生產和出口的需要。第二種是通用預先許可證。適用于有信用保證的、出口效益達到或超過了最低規定限度的出口制造商。第三種是中級預先許可證。這類許可證發放給已注冊的出口制造商來進口制造中間產品所需的材料,也可供直接出口用,或發給有預先許可證被稱作最終出口商的其他出口制造商用。第四種是特殊預先許可證。持此種許可證可以進口免稅材料供印度特定機構或工程項目制造產品用。第五種是整批免稅許可證。這類許可證發給國營貿易公司、礦產和金屬貿易公司以及 進出口 主管部門指定的其他一些代理機構。第六種是結關預先許可證。它發放目的在于免費進口外方供給的商品,在印度加工后再進行 轉口貿易 。

  二、 進口管制

  1. 進口許可證。

  印度政府的進口政策保護5種基本進口產品:生產資料、原料、消費品、元件、工具和備件。任何物品進口都必須得到 進出口 主管部門批準,以獲得進口許可證。進口許可證有以下幾種:一般許可證,適用于一定類型的進口商,并與特殊商品有關;一般貨幣區許可證,除了被禁止進口的國家外,允許從所有國家進口;特殊許可證,允許從一個或一些特殊國家進口。進口許可證有效期一般為18個月,但資本貨物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兩年。

     2. 單證 需求。

  所有進口均需提交下列全套進口 單證 :進口許可證、 海關 申報單、入關單、商業發票、原產地證明書、裝箱單和運貨單。以上 單證 均需要一式3份。

  3. 包裝和標簽。

  印度的 港口 一般都位于熱帶地區,潮濕、酷熱、暴露在陽光和雨中、蟲蛀、菌蝕和污土都可能對貨物造成損失。因此,裝運的貨物需用防水包裝,并采用鍍鋅或馬口鐵裝運箱,不使用防水油布之類包裝物。標簽應當用英文寫,指明原產國的說明文字要與寫在集裝箱或標簽上的其他英文字一樣醒目。

  三、 港口 倉儲和自由貿易區

  印度有10個大 港口 ,分別是西海岸的孟買、坎德拉、莫爾穆岡、科欽、新門格洛爾和杜蒂戈林;東海岸的馬德拉斯、加爾各答、巴拉迪布和維沙卡帕特南。上述港口和出口加工區都有倉儲設施。貨物入港并估稅后,貨主可申請在倉庫儲備貨物。貨物在給予標識后就可存放。存放貨物時,貨主必須提供一份付款保證書,以保證違約時償付最高為稅值兩倍的罰款以及根據規定所應繳納的各種稅金、租金或者按照貨物價值進行的收費。如果違犯了存庫的規則或貨物是非法存貯的,將被罰款或予以沒收。

  印度政府為鼓勵出口采取了創辦出口加工區的特殊措施。目前共有6個出口加工區:坎德拉自由貿易區(古吉拉特邦)、圣他克羅士電子產品出口加工區(孟買)、諾伊達出口加工區(新德里)、馬德拉斯出口加工區、科欽出口加工區(喀拉拉邦)和維沙卡帕特南出口加工區(安得拉邦)。在這些加工區建立的企業,均可享受免稅5年,以及自由進口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等多項政策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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