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 | 2010/11/3 11:26:00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平等協商、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適用本條例。 |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 2010/11/3 11:25:00 |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統稱職工)適用《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
江蘇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辦法 | 2010/11/3 11:24:00 |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的企業與職工之間的勞動爭議處理,按照《勞動法》和《條例》執行;《勞動法》、《條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比較原則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本省境內的企業與職工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 |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 | 2010/11/3 11:24:00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加強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條例。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 |
江蘇省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規定 | 2010/11/3 11:17:00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行為,加強集體合同管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穩定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集體協商是指企業職工方與企業,就簽訂集體合同或者其他與勞動關系有關的事項進行商談的行為。 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方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 |
關于修改《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的決定 | 2010/11/3 11:16:00 |
《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用人單位在限期內拒絕支付所欠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的,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除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外,并可視情節輕重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金總和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發文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 2010/11/3 11:16:00 |
第一條 為保護女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 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招收女職工。 第四條 各單位應積極改善勞動條件,為女職工創造安全的文明的勞動環境。 第五條 不得在 |
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 | 2010/11/3 11:16:00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和經濟發展,根據《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和企業、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學徒、 |
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 2010/11/3 11:15:00 |
第一條 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 前款所稱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 第 |
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 | 2010/11/3 11:14:00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維護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范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 |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 2010/11/3 11:13:00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依據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管社會保險登記。 第四條 社會保險 |
工傷保險條例 | 2010/11/3 11:11:00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 |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 2010/11/3 11:09:00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處理勞動、人事爭議 (以下簡稱爭議),規范仲裁辦案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以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以下簡稱公務員法)、 《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下列爭議的仲裁: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 |
集體合同規定 | 2010/11/3 11:09:00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行為,依法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之間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 2010/11/3 11:08:00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勞動合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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